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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许可证》申办程序

审批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许可证》
办理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2、《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
3、《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粮调字〔2004〕81号)
申请范围:
已在或拟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资格条件: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4、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5、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7、《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审核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需要咨询有关事项的,向滨州市粮食局调控科咨询,联系电话:0543-3326016。
2、受理。承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接到申请(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承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需要,承办人员对申请人的仓储设施、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等进行实地核查。
4、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粮食收购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5、登记。申请人持《粮食收购许可证》到市工商局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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