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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粮调字〔2008〕11号
 
各市粮食局、工商局:
自2004年10月《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粮调字[2004]81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施行以来,全省各级粮食、工商部门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进展顺利。但个别地方也存在格式和编号不规范等问题,同时,随着资格审核工作的不断深入,对《办法》中不明确的内容需要做出进一步解释。为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核行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资格的延续
《办法》规定:“《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粮食收购者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收购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粮食收购许可的审核机关提出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购者,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延续手续的,需填写《粮食收购资格延续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提交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应当提交的所有材料及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审核机关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重新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填写重新办理日期;不予延续的,注销其粮食收购资格,收回其《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书面决定(样式见附件2)中说明理由。粮食收购者持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年审登记手续。
二、粮食收购资格的变更
粮食收购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等与收购许可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作出收购资格许可的审核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样式见附件3),并提交有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不变,办理时间不变;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其粮食收购资格,并在书面决定(样式见附件4)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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